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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国家公派研究生国外管理部分证明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06-28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9年4月24日起取消国家公派研究生国外管理部分证明事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的不再要求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提供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改为留学人员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包括相关承诺事项并经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其他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审批程序不变。申请书应明确并承诺下列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CSC学号、国内派出单位、留学单位、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出国时间、应回国时间、提前回国时间、国外导师姓名、研究方向。

2.申请提前回国的原因,是否完成学习计划。如未能按计划完成学业,必须说明情况。

3.承诺事项:

(1)申请人承诺已告知国内推选单位、国外留学院校及导师提前回国原因,并征得各方同意;

(2)承诺按照批准提前回国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

(3)承诺退还多领的奖学金生活费(如有);

(4)承诺继续严格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条款,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4.申请人承诺本人所说情况属实,自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不再要求按《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其他要求材料和程序不变。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